19三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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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一、旨揭公告將於公告後3日內登載於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s://oaout.gov.tw/law/),請紙本受文者下載查閱。

二、修正業別59「畜牧糞尿落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增訂(2)「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飼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定義,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63「蒸汽供應業」及修正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管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定義,共計增訂3項主業別及2項子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