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勞工是否出勤、補班、補假及工資計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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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4 八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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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7/8/3
夏季是颱風易生成的季節,然而因強風、豪大雨等類似的天然災害,往往造成勞工朋友是否出勤的困擾,即使各縣市首長已經宣布停班停課,但究竟要不要冒險上班?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上無颱風「假」的規定,如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當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及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事業單位也沒有「補假」問題。勞工遇到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災,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雇主仍然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應遵守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有關該要點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ㄧ、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雖颱風係為天災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於照顧勞工之立場,「宜」不扣發工資。
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長王鑫基再次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如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或因天災以致交通受困,而勞工未出勤或遲到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事後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