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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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2條第2項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以下附件。 詳細內容
  • 作者 台南市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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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極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依據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4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本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 . . . 詳細內容
  • 作者 台南市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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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逐將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由每年修正為每季申報,並為明確定義應按季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爰將「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二公告予以整合,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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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3號及1080040643A號公告廢止,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將排放量申報頻率由每年申報修正為每季申報,本次將各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整併至「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中,爰配合辦理廢止旨揭二公告。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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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因應「 空氣汙染防制法 」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業調整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為明確規範排放量申報期程與強化污染物排放量之管理,爰修正發布「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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