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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為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刊登日期:2016/12/28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條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勞工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應依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規定應放假之日辦理。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106年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另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之日期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包括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休假日(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16/12/28 上午09:47:08

轉貼自:http://www.tainan.gov.tw/labor/tnpage.asp?id={DC86B956-EAC4-4707-92DC-F9516CEEECD1}&nsub=B2A100&unionnsub=A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