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十一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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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8月5日公告訂定「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

一、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第4巷規定:「第三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及新增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規定,為利後續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及健康風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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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貿易法施行細則」於108年7月16日以經貿字第10804603150號修正發布,旨揭細則前於94年3月18日修正,本次係為配合貿易法規定及實際業務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修正內容如附件。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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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2條第2項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以下附件。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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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極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依據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4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本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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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逐將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由每年修正為每季申報,並為明確定義應按季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爰將「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二公告予以整合,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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