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3項辦法修正草案及廢止第四類毒性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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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6 九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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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依1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8月14日預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與「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3項修正草案,及預告廢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公告期至10月14止。
二、為徵詢各界對前項各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意見,本署訂於9月23日、9月24日及9月25日,分別於臺北、高雄及臺中辦理3場次研商會,敬請派員參加。
三、本署另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因非重大行政規則,無需先行預告修正草案,將藉本3場次研商會,併徵詢建議意見。
四、囿於場地空間,請擇任1場次參加,並請先上網報名。報名網址:https://flora2.epa.gov.tw/SeminarToxic/Views/Client/。
五、本研商會修正草案及廢止案,請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下載,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會議現場不提供紙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