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七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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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新增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費、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檢討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案件費用成本,爰修正本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附檔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自行下載參閱。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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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行政法人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為規範委託辦理登錄相關工作及受委託機構之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本辦法。詳如附檔請自行下載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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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應登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種類、數量級距、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登錄期限、標準、簡易、少量及共同登錄方式、審查程序、准駁、撤銷或廢止登錄核准、禁止或限制運作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資訊公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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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附檔為「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及「相關係數參考資料」敬請各相關會員廠商配合申報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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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其中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簡稱全國聯防組織)組設等增修,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落實法令的執行。環保署表示,因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於最新修正毒管法已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故刪除本施行細則第四條。為強化業者組設全國聯防組織,由運作人依業別或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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