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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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6 一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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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亦即食品工廠除與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廠得共同設廠外,不得再與非食品之產品於同一廠址(包含一址多廠)及廠房辦理登記,此舉係為保障民眾食的安全,請有意投資本市新設置食品工廠之業者務必注意,於設廠前應注意規劃,以符合規定及增進設廠時效及減少損失。
另該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亦即如於前開日期前經核准工廠登記者且同時從事食品製造及非食品之產品製造之業者,經六個月內公告後需於1年內完成分廠事宜。
請新設置食品工廠之業者務必注意單獨設立之規定,另於本市已設廠經核准同時從事食品及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之工廠,雖家數不多,影響層面並不大,惟仍請預先妥為規劃如何因應,本府經濟發展局將俟衛生福利部公告後,全面協助廠商辦理分廠事宜,請廠商安心。
經濟發展局表示,本市廠商如對於上開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6)6354648或3901369洽詢。
經濟發展局表示,本市廠商如對於上開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6)6354648或3901369洽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0 條
第 10 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
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前項之工廠未單
獨設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
後一年內完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