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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時薪自105年10月1日起調至126元

刊登日期:2016/10/3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自105年10月1日起,按時計薪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126元。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應自今(105)年10月1日起依法調整。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計薪者,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20,008元調整為21,009元;按時計薪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26元調整為133元。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短付之工資,雇主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3 下午 0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