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31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 上層分類:最新資訊
- In 法規新知
- 最近更新於 04 十一月 2016
- 點擊數:35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31日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行政院公報: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203/ch07/type1/gov60/num24/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