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十一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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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11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業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5年10月11日修正為「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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