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8.5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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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9 八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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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自105年8月10日啟用,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審核請於系統完成。
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置於「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操作路徑為「環境保護許可系統(EMS)」→輸入帳號及密碼→按左方「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按左方「專責設置」。帳號及密碼忘記者,請撥諮詢電話0800-059-777,由系統營運商協助取得帳號及密碼。
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功能操作指引,可至「水污染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