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務必於105年1月31日前申報104年度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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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5 一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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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月25日來函,請各公司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1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頓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http://flora2.epa.gov.tw/MainSite/Index.aspx
行政院環保署放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附件為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請自行下載參閱。相關指引及系統操作說明請逕自「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之下載專區(http://flora2.epa.gov.tw/_ToxicWeb/ToxicUC5/UC5-1.aspx)之「釋放量」類別項下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