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廢止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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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5 六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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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理由: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40條、第43條、第46修、第48修、第49修、第52條至第54條、第56條、第57條及第73條有關按日連罰之規定,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主管機關對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故刪除「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爰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附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影本及法條,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