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七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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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媒合服務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至第5條規定,企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事業分散各地區勞工總人數達3000人以上之總機構,雇主應僱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勞動部認可之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之1規定之訓練合格

有關線上媒合服務,請逕至「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網站(http://ohsip.osha.gov.tw/)之媒合平台服務專區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疑問,請逕電洽服務人員,電話02-229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