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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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8 五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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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規定:
四、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技術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ITAS)、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B)、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或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
(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相關網站: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1787&ctNode=215&mp=1
附件為第四點條件之應備文件及說明,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