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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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3 四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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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第11點第2款規定,主動申請評鑑者應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限內。另修正同點第4款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應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方符合主動申請評鑑條件。
二、本要點第17點第3款,增訂受評單位近二年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或職業訓練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警告、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等處分情形,得列為審查重點。 有關該要點修正之電子檔,請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練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trains.osh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