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十一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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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本辦法第23條明定自104年5月1日施行,亦即水污染防治費自104年5月1日開始徵收。第一年開徵對象為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 其他工業區等);第三年開徵對象為畜牧業;第四年開微對象為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 統、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

第一年開徵對象應於每年1月31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7至12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7月31日前,申報繳納當年1月至6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一年開徵對象第一次繳費,運作日數為自104年5月1日起6月30日止,其申報繳費期限得延長至當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