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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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0 十二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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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行政法人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為規範委託辦理登錄相關工作及受委託機構之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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