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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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0 十二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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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應登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種類、數量級距、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登錄期限、標準、簡易、少量及共同登錄方式、審查程序、准駁、撤銷或廢止登錄核准、禁止或限制運作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資訊公開、工商機密保護、資料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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