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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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5 十二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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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附檔為「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及「相關係數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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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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