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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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2 十二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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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強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可規定,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明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之申請程序、方式、有效期限,運作行為等具體規範,作為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發申請人申請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
環保署說明,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該辦法針對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訂定核可文件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配合於資訊系統開發線上網路申請功能,供申請人申辦使用並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另針對本辦法發布前已領有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備查文件得視同為臨時核可文件,其有效期間至106年6月30日止,業者有2年半時間緩衝完成辦理第四類毒化物核可文件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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