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八所定「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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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5 六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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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02382號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八所定「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計算,不包含下列情形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二、未參加就業保險者。
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
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
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本會查明非
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
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