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十一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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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2046017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  大類製造業之
               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
               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