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之納管及工廠改善計畫辦理程序與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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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9 五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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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辦理。
二、「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工廠所自在地之直轄市、線主管機管申請納管,並檢附相關文件:
- 105年5月19日前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 屬低汙染事業
- 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 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 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管報請經濟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三、納管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其申請期間得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國土計畫法第38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建築法第86條第一款、第9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違建、違反土地使用等);屆期仍未辦理之未登記工廠,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規定予以裁除即停工處分,未確實遵行者,再依「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會同電業即自來水業者執行停止供水供電。
四、經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線主管機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五、需檢附之相關文件,如附件檔,請各位會員廠商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