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9日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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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9 四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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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之監測數據品質與強化相關查核管制能力,環保署分2階段完備整體CEMS監測管制措施,108年4月12日已修正發布第一階段「固定污染源空氣汙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本次屬第二階段修正發布作業,修正內容涉及公私場所需汰換或更新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故給予1.5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公私場所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本次修正除部分管制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皆自發布日施行,請各公私場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二、附件為本次修正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