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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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5 三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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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針對受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製造業,推動紓困振興辦法,欲辦理之製造業須符合以下要件: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 自中華民國109年一月起任連續兩個月,期平均營業額較108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任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二、受影響是業餘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以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前想貸款,主管機關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補貼期限最長可一年,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三、主管機關規定推動人才培訓之振興措施如下:
- 對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提供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
四、附件檢附完整辦法條文,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