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會銜交通部於109年1月22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交通字第109000011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附件為『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一、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40條規定,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納入本辦法規範,為符合現行實務表單之核准作業方式,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且配合實務管理,整合海陸及航空之管理規定,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二、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頁(http://www.tcsb.gov.tw)公告周知,請至前揭網址下載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