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月22日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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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03 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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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會銜交通部於109年1月22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交通字第109000011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附件為『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一、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40條規定,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納入本辦法規範,為符合現行實務表單之核准作業方式,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且配合實務管理,整合海陸及航空之管理規定,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訂納入本辦法規範。
- 配合本法修正將運送聯單改為運送表單。
- 運輸工具或包裝件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規定辦理。
- 本法第40條第2項明定運送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爰刪除現行條文附件,並新增即時追蹤系統應先經審驗合格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且應維持正常操作之規定。
- 核可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運送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之條件。
- 新增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應申報取消。
二、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頁(http://www.tcsb.gov.tw)公告周知,請至前揭網址下載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