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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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0 一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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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01月09日訂定,並自110年12月31日生效。
一、配合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依其第39條第1巷規定,經主觀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管連線,爰訂定「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其訂定要點如下:
( 一 )運作人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
- 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
- 氰化氫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
二、另行政院環保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會,陸續於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公告,(網址:https://www.tcs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