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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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7 六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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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逐將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由每年修正為每季申報,並為明確定義應按季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爰將「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二公告予以整合,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逐將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由每年修正為每季申報,並為明確定義應按季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爰將「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二公告予以整合,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