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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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17 六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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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3號及1080040643A號公告廢止,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將排放量申報頻率由每年申報修正為每季申報,本次將各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整併至「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中,爰配合辦理廢止旨揭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