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十一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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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3公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一案

為精進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57條-1;並修正第11條、第32條、第36條、第44條、第53條條文,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期藉此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相較於事業而言,一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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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9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保署於107年6月19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調整許可管制作為,包括:許可分級管理;屢次重大違規,三年內不再核發許可;經技師簽證查核事項核發機關免再審查;簡化變更、功能測試及退補正之條件;一次性審查原則;簡化未違規者申請文件;完備試驗計畫停止試驗程序等,提升許可審查效率及品質,鼓勵守法及預防蓄意違規等規定。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以鼓勵合法業者,簡化許可申請;杜絕非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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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2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環保署為協助裁處機關就違反本法義務人之所得利益進行認定核算時有所依循,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環保署指出,本辦法明定裁處不法利得之啟動時機、消極利益與積極利益之定義及類型、所得利益認定核算方法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同時,受有利益人負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另,裁處機關得委託認定核算所 . .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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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自107年7月1日起,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件之停徵結算及溢繳退費等相關業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7年7月1日起,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件之停徵結算及溢繳退費等相關業務。相關公告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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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緩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8修正草案預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附件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8修正草案預告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請自行下載參閱。轉貼自: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70517091257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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