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應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同法第29條復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起重機及動力搬運機(包括堆高機)等之運轉工作。
詳細法規請至: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