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二、本案詳細內容於發布日起3日後,公開於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或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三、另本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