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辦法

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會員分級標準及應派會員代表人數如下:

1.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2.  上項等級「會員代表數」為最高額限制,若因人選關係自願減派者亦可。

3.  會費計算標準依公司登記資本額區分。

 

附註: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之處罰)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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