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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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6 五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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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労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30日內完成備查,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填報備查資料,並以函文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備查。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労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30日內完成備查,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填報備查資料,並以函文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