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9.26「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運送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報備表單」
- 上層分類:最新資訊
- In 法規新知
- 最近更新於 01 十月 2018
- 點擊數:24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植種污泥,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投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規定辦理。
相關表單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路徑:水質保護/便民服務-其他相關檔案下載;網址:https://water.epa.gov.tw/ServiceSubTitle.aspx?id=2)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