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

一、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7日以環保署字號1060102102號公告修正,除另訂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檢附資料,自行查閱。
二、因應水汙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其中帝2條第7款規定,事業係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另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即為推動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二種業別。


刊登載於環保署頁: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9552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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