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9.20「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草案紀錄七、臨時動議之案由一辦理情形乙案

一、依國貿局表示,廠商輸入之貨品,如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項目,依規定不准輸入;惟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認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及該局85年12月20日貿(85)一發字第14506號公告因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獲少量輸入中國大陸物品,申請人得敘明理由向該局專案申請輸入,前開3項條件並為准駁輸入之依據。

二、至貨品號列納入輸入規定代號「375」者,如非屬開放准許輸入之項目,廠商應先向該局申請核准專案進口後,再依本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弄辦法」相關規定,申辦取得登陸完成通知書等通關証號代碼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