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台內消字第1141602385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者。
(二)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者。
(三)運作毒管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
前項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不包括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設立之實驗室。但該實驗室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仍應提供相關資訊共同救災。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指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規定之倉庫,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五點五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公告網站:行政院公報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台內消字第1141602550號
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第二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認可業務項目,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公告網站:消防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