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一、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為周延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任務,並提供民眾生活環境資訊服務,俾各級主管機關據以辦理監測事項,爰訂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除訂定各類型空氣品質監測站及測定項目外,增訂品質保證計畫書、監測維護紀錄、數據有效性及監測資料連線規定,建立監測規劃管理循環架構。

二、旨揭訂定發布資料,請逕至本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站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附件:
檔案檔案大小
下載這個檔案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pdf)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pdf46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