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四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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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3公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一案

為精進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57條-1;並修正第11條、第32條、第36條、第44條、第53條條文,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期藉此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相較於事業而言,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要澈底改善家戶污水排放,仍要透過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來達成;惟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倘針對所有家戶課徵水污費,顯有不公。由於下水道建設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政策方向應朝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興建污水下水道、提高家戶下水道接管率及徵收下水道使用費進行。相關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